最高法公布征求意見 信用卡全額罰息有望打破
2018-06-13 16:12:54 來源: 作者:
讓消費者抱怨多年的“信用卡全額罰息”政策或?qū)⒔K結(jié)。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網(wǎng)站公布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對“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做出規(guī)定,銀行的“信用卡全額罰息”行為在司法訴訟中或?qū)⒈幻鞔_限制。
久被詬病的“全額罰息”
所謂“信用卡全額罰息”政策,是指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發(fā)卡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期內(nèi)還清所有欠款,發(fā)卡銀行將按照到期日全部透支金額計算利息,利息計算的截至日期為還清所有欠款之日。通俗地說,信用卡透支了100元錢,在還款期限內(nèi)償還了80元,還有20元沒有償還,但是銀行在計算欠款利息時,不是按未還的20元計算利息,而是按照所透支的全部金額100元來計算利息。
這一做法飽受詬病,被認為是銀行業(yè)典型的“霸王條款”。早在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消協(xié)就曾向國家發(fā)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jiān)會正式提交了《關于進一步提升銀行業(yè)服務水平的建議》,指出全額罰息極不合理,應該徹底取消。
因“信用卡全額罰息”而對簿公堂的訴訟也不止一例,勝敗不一。
2008年11月,消費者艾先生用民生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在還款期內(nèi)他不慎少還了61.76元,被民生銀行按照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shù)收取利息34.72元。艾先生將民生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返還34.72元,同時要求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shù),重新計算罰息。2009年3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民生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guī)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yè)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nèi)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判令艾先生敗訴。
2017年3月,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刷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消費,因69.36元未還清,10天后產(chǎn)生了317.43元利息。他不滿銀行的“全額計息”條款,將建行告上法庭。在經(jīng)歷一審敗訴之后,今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建行依據(jù)“全額計息”的規(guī)則計算的賠償數(shù)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對其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即違約金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253元。
全額罰息或?qū)⒌玫揭?guī)制
雖然李曉東打贏了官司,但畢竟只是個案。而最高法6月6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有望真正改變信用卡全額罰息等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政策。
該《征求意見稿》共分二十七條,主要對適用范圍、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wǎng)絡盜刷以及其他問題在司法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guī)定。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相對清晰的一整套規(guī)則,這是有積極意義的,對之前不明朗的規(guī)則做出了相對清晰的表達。它所針對解決的問題,是實踐中突出的存在爭議的問題,是一個問題導向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
在《征求意見稿》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對“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的規(guī)定,有兩個方案:一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發(fā)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fā)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shù)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葉林表示,第一個方案簡單明確,比較容易掌握,只要根據(jù)透支額、記賬日和還款日,就能夠算出透支利息。第二個方案比較復雜,即在發(fā)卡行未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時,按照第一方案的標準執(zhí)行;在發(fā)卡行履行了提示和告知義務時,若持卡人償還了透支總額90%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未償還數(shù)額計付透支利息?!半m然第一方案簡單明確,容易實施,但我國居民在償還透支額時,帶有自己的特點,收入變動大,還款不規(guī)律,常常出現(xiàn)持卡人愿意提前還款的做法。針對這種情況,第二個方案或許更適合國內(nèi)的實際情況。”
盜刷風險不能讓消費者全擔
《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個重要亮點是對“網(wǎng)絡盜刷”在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范,包括:網(wǎng)絡盜刷的概念;舉證責任及事實認定;發(fā)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先行賠付責任;電信運營商的責任;責任競合;參照適用條款等。
葉林認為,網(wǎng)絡盜刷涉及到眾多主體,包括持卡人、盜刷者、發(fā)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運營商等,是法律關系最為復雜的一種類型。與此同時,這類案件還會涉及民刑交叉問題。隨著網(wǎng)絡刷卡消費的興起,必須對類似問題予以回應。網(wǎng)絡盜刷雖然主要是犯罪行為導致的,但根據(jù)《征求意見稿》,發(fā)卡行、電信運營商也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犯罪行為,完全讓消費者自擔風險。因此,在《征求意見稿》中,主要規(guī)定了持卡人的舉證責任,并同時規(guī)定了其他參與者在舉證、信息披露、安全保證上的特殊義務。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也是一個亮點:“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義更換手機用戶身份識別卡,電信運營商未盡審慎審核義務予以更換,導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銀行卡賬戶變動手機短信通知,持卡人請求電信運營商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葉林表示,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電信運營商的義務,即電信運營商在辦理換卡時,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的身份,否則,電信運營商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發(fā)卡行、電信運營商在滿足法定條件下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但主要風險還是由持卡人承擔。在移動支付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征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正確的,有助于平衡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
目前,《征求意見稿》正在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ǎng)、中國法院網(wǎng)等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建議,截至日期為2018年6月30日。
(責編: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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